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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英,姜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英,女,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平,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林,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明英因与被申请人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姜平不是善意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第三人也不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的默示不应直接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使是我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件不成就也不生效。二、南京市秦淮区光华门街道开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开源社区)于2017年4月1日出具《证明》:“兹有居民王明英,女,身份证号:,户籍地,开源三村5幢10单元201室,此居民是征地农民,无其他收入”。因为这份新证据,依法可以在生效判决后六个月后申请再审。三、我具有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即使该房屋赠与成立并生效,也有撤销的权利。四、从法律衡平角度看,姜平也不应该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综上,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姜平提交意见称,一、姜正贵赠与涉案房屋给姜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妻子王明英知情且同意。该赠与八年前就已生效,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之说。二、二审法院改判后,王明英仍住在涉案房屋中,拒收我父亲付的赡养费。三、2016年7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2017年4月27日王明英申请再审,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六个月时限。综上,请求驳回王明英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依法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王明英以开源社区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但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因此,王明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