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辉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辉证,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嫖娼于2013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证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辉证在苍南县灵溪镇六号公馆三楼影视厅休息室内睡醒后,趁被害人许某2熟睡之际,偷走被害人放置在躺椅旁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915元)。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许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归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手机照片、发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辉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经追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辉证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辉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