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刘新利、陈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刘新利,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被执行人:刘新利。被执行人:陈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刘新利、陈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