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岳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17号罪犯岳军,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谢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淮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煌、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敏、李妍,罪犯岳军及证人周勇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岳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岳军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35万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岳军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岳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田家庵区司法局舜耕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岳军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3)谢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岳军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35万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岳军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岳军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岳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