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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赵某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甲,陕西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270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赵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第三人陕西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赵某甲、陕西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其个人意思真实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