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赵某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甲,陕西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270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赵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第三人陕西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赵某甲、陕西省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其个人意思真实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