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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楠,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无职业。2014年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1日13时39分许,林某(绰号“大宝”)联系被告人李楠欲购买2个(每个约0.7克左右)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李楠转账570元。当日下午,李楠让杨某开车送其前往兴隆台区日月星城小区北门后杨某开车离开,李楠进入小区从孙某处购买了6个(每个约0.7克左右)冰毒,花费1500元,随后李楠将冰毒拆封装入其随身携带的铁盒内,并从中取出约1.3克冰毒装入塑料袋中。此后,李楠行至日月星城小区北门给杨某打电话接其离开。当日16时许,二人到达兴隆一百东侧,随后李楠隔着车窗将约1.3克冰毒递给林某,当李楠、杨某驾车行至辽河宾馆附近交通岗时被民警抓获。在搜查过程中,民警从李楠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甲基苯丙胺)的白色颗粒状晶体约6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片37粒。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白色颗粒状晶体净重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净重3.5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楠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李楠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13时39分左右,林某(绰号“大宝”)联系被告人李楠欲购买2个(每个约0.7克左右)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李楠转账人民币570元。当日下午,李楠让杨某开车送其前往兴隆台区日月星城小区北门,后杨某开车离开。李楠进入该小区从孙某(真实身份不明)手中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6个(每个约0.7克左右)冰毒。随后李楠将冰毒拆封装入其随身携带的铁盒内,并从中取出约1.3克冰毒装入塑料袋中,后李楠行至日月星城小区北门给杨某打电话接其离开。当日16时许,二人到达兴隆一百东侧,李楠隔着车窗将约1.3克冰毒递给林某后离开。当李楠、杨某驾车行至辽河宾馆附近交通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搜查过程中,民警从李楠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约6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片37粒。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白色晶体净重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净重3.5克,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杨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楠指认贩卖毒品地点的照片,鉴定委托书,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辽)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245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盘锦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被告人李楠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楠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楠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从李楠处扣押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楠的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良臣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