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洪君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君,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君,男,1975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张洪君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