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紫畅与陆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紫畅,陆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367号原告:袁紫畅,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陆松林,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袁紫畅与被告陆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紫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松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紫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79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4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19日前还清,到期不还每天支付1000元罚款。至今,被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陆松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4日,陆松林向袁紫畅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5年3月19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每天支付1000元罚款。借款后,陆松林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袁紫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18元,由被告陆松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1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肖红波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姚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