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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冬与张玉凤、李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冬,张玉凤,李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989号原告:金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凡,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凤。被告:李军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冬诉被告张玉凤、李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冬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冬撤诉。���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金冬负担。审判员 杨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