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广福与个旧市农业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福,个旧市农业局,李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501行初5号原告:李广福,男,1946年3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个旧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林军,职务:局长。第三人:李长凤,女,1963年3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福诉被告个旧市农业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个旧市老厂半坡庙选厂承担。审 判 长 盛 芸人民陪审员 陈 霄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