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972号原告:范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范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