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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金海威、包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金海威,包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89296。代表人:杨克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华,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648793。被执行人:金海威,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攀枝花大道南段。被执行人:包幼芳,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阮市,现住攀枝花大道南段。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金海威、包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