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金海威、包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金海威,包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89296。代表人:杨克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华,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648793。被执行人:金海威,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攀枝花大道南段。被执行人:包幼芳,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阮市,现住攀枝花大道南段。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金海威、包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