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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伍元、赵桂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伍元,赵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1278号101房。法定代表人邱志奇。被执行人李伍元,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赵桂林,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审理的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伍元、赵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依上述生效判决书:李伍元、赵桂林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694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案受理费10003元,由李伍元、赵桂林负担8764元,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李伍元、赵桂林负担的受理费并于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李伍元、赵桂林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伯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2670元,本案执行费76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伍元、赵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伍元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8505.93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桂林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车一辆;2017年4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伍元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李伍元、赵桂林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12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