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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吴小燕、江韬、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吴小燕,江韬,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负责人:唐作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小燕,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江韬,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唐海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吴小燕、江韬、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韬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南方商城支行账户XX上的存款20698.63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