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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军委与马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委,马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57号原告:张军委,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马贵民,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军委与被告马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委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军委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