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军委与马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委,马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57号原告:张军委,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马贵民,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军委与被告马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委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军委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