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雪龙诉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龙,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龙,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李雪龙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情况,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偿还欠款,申请人李雪龙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