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彦辉、张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彦辉,张杰,宋阁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彦辉,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市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杰,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宛城区。原审第三人宋阁,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杨彦辉与被申请人张杰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3民终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后,张彩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彦辉再审申请称:1、张杰与宋阁不存在合法债权,该债权虚假;2、杨彦辉与宋阁系合伙投资关系而非借贷关系。3、杨彦辉与宋阁2000万元的借款利率违法。请求依法再审。复查期间,杨彦辉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杨彦辉向第三人宋阁借款,有借条及转款手续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张杰对宋阁存在债权,在宋阁怠于主张自己的债权时,张杰有权依法代位求偿。杨彦辉称张杰与宋阁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没有充分证据,且该债权债务关系对杨彦辉作为债务人来说,并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关于杨彦辉称其与宋阁系合伙投资关系,因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杨彦辉向宋阁借款时约定利率是否违法问题,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杨彦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彦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