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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从琴与路阳、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从琴,路阳,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文炜,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炜与被执行人宁国中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