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冬青申请执行李红彬、王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青,李红彬,王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青,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红彬,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彩侠,女,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冬青申请执行李红彬、王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9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李红彬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495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