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亮美新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辉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亮美新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辉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48号原告:四川亮美新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文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存富,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春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利民。第三人:成都佳辉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元猛。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亮美新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佳辉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亮美新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亮美新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安 巍审 判 员 徐修铭审 判 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