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清正与阴华平、邱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正,阴华平,邱才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民初777号原告:张清正,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阴华平,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邱才秀,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原告张清正与被告阴华平、邱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华平、邱才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清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阴华平、邱才秀归还借款本金8,700元;2.判令阴华平、邱才秀承担本案��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5月13日,阴华平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张清正分别借款2,000元、6,700元,口头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阴华平出具借条交张清正收执,阴华平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阴华平、邱才秀未作答辩。张清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份,经本院审核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阴华平、邱才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陈述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张清正的陈述,综合庭审举证和认证的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阴华平、邱才秀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0日、5月13日,阴华平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张清正分别借款2,000元、6,700元,阴华平出具2份借条交张清正收执。尔后,经张清正催讨,阴华平未归还借款本金,双方引发纠纷,张清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清正与阴华平之间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阴华平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清正请求阴华平偿还借款8,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阴华平、邱才秀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借款系阴华平、邱才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阴华平、邱才秀共同偿还。阴华平、邱才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阴华平、邱才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清正借款本金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阴华平、邱才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方 方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阴华平、邱才秀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清正借款本金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阴华平、邱才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