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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廖光来与胡万勇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来,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胡万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854号原告廖光来,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委托代理人张繁,广东鹏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北向南瑞锋花园1栋B-1410。法定代表人胡万勇。被告胡万勇,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德阳区,原告廖光来诉被告深圳三新港实业有限公司、胡万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元,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光来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