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涛、肖明与何成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涛,肖明,何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方涛,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景东县。申请执行人肖明,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景东县。被申请执行人何成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方涛、肖明与被执行人何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涛、肖明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成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400.00元。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