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凌云申请执行安银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凌云,安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号申请人王凌云,女性,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安银富,男性,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王凌云与安银富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价值103765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银富的价值103765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山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