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唐海燕与隋丽杰、沙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燕,隋丽杰,沙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唐海燕,女,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隋丽杰,女,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沙俊林,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海燕与被执行人隋丽杰、沙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