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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叶胜梅诉前财产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胜梅,倪维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58号申请人:叶胜梅,女,1964年12月,汉族,郯城人。被申请人:倪维新,男,1992年4月,汉族,郯城人。申请人叶胜梅与被申请人倪维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458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倪维新驾驶的鲁Q353GU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倪维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倪维新驾驶的鲁Q353GU号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庆祝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冯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