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叶胜梅诉前财产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胜梅,倪维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58号申请人:叶胜梅,女,1964年12月,汉族,郯城人。被申请人:倪维新,男,1992年4月,汉族,郯城人。申请人叶胜梅与被申请人倪维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458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倪维新驾驶的鲁Q353GU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倪维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倪维新驾驶的鲁Q353GU号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庆祝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冯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