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781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毛仕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毛仕松,XX香,杭州江磊丝线整理厂,楼红钢,傅再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81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453048-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656号时代广场。负责人汤岷。被执行人毛仕松,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汉族,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XX香,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江磊丝线整理厂,组织机构代码67678301-7,住所地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法定代表人楼红钢。被执行人楼红钢,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傅再敏,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毛仕松、XX香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高第府2幢1单元1102室,建筑面积246.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32.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也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本院依法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毛仕松、XX香共有的上述房屋、室内装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16日,竞买人徐晓炜以386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毛仕松、XX香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高第府2幢1单元1102室,建筑面积246.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32.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08)第0050**号,内容详见中证房(2016)字第033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补充说明]归买受人徐晓炜(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晓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晓炜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