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83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