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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前塘新塘村民小组与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前塘新塘村民小组,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883号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前塘新塘村民小组。负责人:包生辉,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周旋,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TEIAHLE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伟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严爽,该公司职员。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前塘新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塘新塘村民小组)与被告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产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6日,原告前塘新塘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前塘新塘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前塘新塘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子塘村委会前塘新塘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陈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英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