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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67号原告郭某,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石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命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