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桦诉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桦,宋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013号申请执行人苏桦,女,回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宋珂,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苏桦诉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宋珂偿还原告苏桦借款本金70万元及罚息;二、原告苏桦有权对被告宋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宋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金执字第50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宋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后本院委托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房产的评估值为117.72元。经依法公开拍卖,2017年6月6日,竞买人柴慧鹏以10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珂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二、前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柴慧鹏所有。三、买受人柴慧鹏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