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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28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法土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自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