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28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法土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自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