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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韩艳霞与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霞,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秋,张健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初12号原告:韩艳霞,女,1954年3月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北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星,黑龙江关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艳秋,女,1964年9月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第三人张健,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原告韩艳霞与被告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秋、张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韩艳霞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艳霞负担。审判长  刘艳军审判员  荆献龙审判员  罗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