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8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闪壁路西六巷家家福全国连锁百货商场内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当晚,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参赌人员曹某、张某、梁某,并起获“六合彩”投注收据20张、赌资1615元。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16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志敏巫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