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穆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穆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2336号原告孟某,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1,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孟某诉被告穆某1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豫108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孟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2016)豫10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108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22日在长葛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穆某2由我抚养。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穆某1一直没有履行协议约定,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穆某1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即穆某2由原告孟某抚养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穆某1负担。被告穆某1辩称:原告孟某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穆某2由原告孟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孟某自理。我没有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而是原告孟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对穆某2不尽抚养义务,对穆某2弃而不管至今,穆某2一直由我直接抚养。另外,穆某2也不愿意随原告孟某生活。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穆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穆某3。2015年1月22日,原、被告在长葛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女儿穆某2由原告孟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孟某自理;儿子穆某3由被告穆某1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穆某1自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孟某没有将穆某2带走。穆某2、穆某3随被告穆某1生活至今。庭审中,穆某2到庭明确表示愿意今后随被告穆某1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无证据证明被告穆某1阻拦其将穆某2带走,且穆某2已就今后随父随母生活作出与原、被告离婚时的约定不同的选择,即穆某2明确表示愿意今后随被告穆某1生活,故应当尊重其选择权,婚生女穆某2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学习,不改变其生长、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翦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