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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459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负责人:游达。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294381。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曙二江口村1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2********。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承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