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淑锋申请执行王学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锋,王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马淑锋,女,汉族,45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王学卫,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马淑锋与王学卫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学卫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王学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学卫实施司法拘留。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王学卫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2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淑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