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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更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功现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功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090号罪犯王功现,男,1960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功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功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在河南省洛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王功现在2012年1月份至6月间,利用其担任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汝阳县政府“酒祖大道建设项目”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提供亲属名单、虚造被征土地面积的手段,非法骗取国家土地补偿金477696元,其中王功现占有105502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罪犯王功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4/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功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功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07月30日起至2023年01月29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文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