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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俊杰与王泽成、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杰,王泽成,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200号原告:韩俊杰,男,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泽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被告: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韩俊杰诉被告王泽成、被告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