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鑫众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鑫众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感市鑫众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新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鑫众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自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国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