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涿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474号原告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志,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涿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