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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梅春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梅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梅春阳。诉讼代表人陈慧,被告单位员工。被告人梅春阳,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苏州,暂住地苏州。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梅春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慧、被告人梅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春阳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86998.99元,后将其中合计税款为人民币201529.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申报抵扣。被告人梅春阳案发后主动投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梅春阳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缴款凭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梅春阳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均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梅春阳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梅春阳在未采购任何货物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后,让他人(另案处理)介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386998.99元,后将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201529.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梅春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将税款人民币201529.76元补缴入库,并已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梅春阳的供述笔录及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梅春阳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2、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缴款凭证,证实本案中相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实际抵扣税款数额及相关税款已补缴等情况。3、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梅春阳归案及案件侦破的情况。4、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证实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梅春阳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梅春阳,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梅春阳作为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梅春阳均认定自首,并据此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梅春阳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梅春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对被告单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春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梅春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星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判决执行以前已缴纳行政罚款的,予以折抵罚金)。二、被告人梅春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濮天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