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陈林华,刘敏青,陈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南名都百花时代广场一楼001-006号房屋、二楼001-042号房屋、三楼(3-8)轴—(3-15)轴房屋。负责人:郑云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区德华路K座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68369。法定代表人:陈林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商业开发区高科特纺织塑料市场K座12-14号房屋。法定代表人:陈津华。被执行人:陈林华,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敏青,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津华,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陈林华、刘敏青、陈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确认至2014年7月4日止,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979637.01元,利息576780.4元,及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案件受理费71569.25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三、上述两项欠款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骏贸易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予申请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团塑贸易有限公司、陈林华、刘敏青、陈津华对上述两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陈林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两处房产、对被执��人陈津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房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上均享有在本案债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上述财产线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津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4743.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林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0043.9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敏青名下的银行存2638.76元;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被执行人陈林华所���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两处房产、执行人陈津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房,分别拍卖得款3020000元及4160000元。上述执行得款共计7247426.5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259元、上述房产评估费22950元后,余款7210217.55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被处理的房产以外,被执行人陈津华名下尚有多处房产,但均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且已办理大额度抵押,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但暂未回复。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7210217.55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由其他法院处理当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区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