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德中与胡永静重庆苗济堂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中,南岸区苗济堂商贸行,胡永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187号原告:杨德中,男,汉族,1945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南岸区苗济堂商贸行,经营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10-11号,注册号:500108608552953。经营者:胡永静,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胡永静,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中诉被告南岸区苗济堂商贸行、胡永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