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远、杨松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杨松龄,朱新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李远,男,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杨松龄,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州市。被执行人朱新蓉,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806023348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远与被执行人杨松龄、朱新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桂05执他3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9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峰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