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杨春艳、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杨春艳,陈龙,邓烈平,李永珍,蒋超,裴大琼,王照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9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下称松滋邮储银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99号。代表人:张大兵,松滋邮储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红,松滋邮储银行清收部副经理。被告:杨春艳,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荆州市。被告:陈龙,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人,住荆州市。被告:邓烈平,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李永珍,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蒋超,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裴大琼,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王照明,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方,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邮储银行与被告杨春艳、陈龙、邓烈平、李永珍、蒋超、裴大琼、王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邮储银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邮储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