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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与漳州精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漳州精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058号原告: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被告:漳州精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海,执行董事。原告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精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撤诉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漳州市祥亿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楚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