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寇承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寇承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449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承功,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寇承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寇承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景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