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芬与许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芬,许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26号原告:杨芬,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许开玲,女,50岁,汉族,住微山县金源路微矿集团生活区。原告杨芬与被告许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芬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芬承担。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