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1969年9月3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刚,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1957年8月24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苏13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