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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1969年9月3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刚,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1957年8月24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苏13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